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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http://www.zjbeyoung.com (2015年12月10日) 来源:bet365游戏官方开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能,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的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分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由行业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属公管办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  市公管办建立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举报责任机制,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邮编、地址)、电子邮箱。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标人(包括竞买人、意向受让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市公管办或行业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前提出书面或口头投诉。口头投诉的,受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投诉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第七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可以当面提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以及市公管办网站进行提交。

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起投诉日期。

第八条  举报应当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据与材料;

口头举报的,受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举报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举报材料。

第九条  市公管办及有关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书、举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且限制或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的;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围标、陪标的;

(六)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七)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的;

(八)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泄露应当保密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及中介机构有暗箱操作行为的;

(十)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的;

(十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增设条件或无故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二)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超过投诉时效的;

(二)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未署联系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投诉,经受理机关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五)已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再次投诉并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八)投诉内容明显不实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二条  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市公管办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调查投诉事项过程中,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进行且相关证据充分的,市公管办应当要求当事人中止交易,并封存交易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诉;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六条  市公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漏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投诉事项按自动撤回处理;被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投诉事项相关证据和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市公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投诉。

第二十条  市公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投诉,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日,并将延长情况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基本内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行业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在必要时可列席参加行业监督部门对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意见反馈、当面答复等。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办应建立投诉处理登记备案和公告制度。对投诉事项(含不受理的投诉)进行登记,做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处理结果备案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结果应予以公开的,在行业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市公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投诉(举报)、栽赃陷害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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