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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综合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zjbeyoung.com (2015年12月10日) 来源:bet365游戏官方开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及所辖县(区)、乡(镇)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主管单位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为载体,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预警纠错和效能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  综合电子监察对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便民热线等重点领域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并将“三张清单”(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及便民服务事项录入及管护工作纳入统一监察范围。

第五条  实施电子监察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科技应用相结合,网上实时监察与数据统计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承担和履行如下职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为市综合电子监察平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综合电子监察系统规划建设、应用推进和协调指导,对监察结果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负责对涉及到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服务事项办理、政务服务窗口工作纪律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进行效能督查和考核通报;负责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服务和网上政务大厅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

(二)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电子监察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监察结果。

(三)市编办(市审改办)负责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依法进行规范。

(四)市网信办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网络保障。

(五)各县(区)与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市上统一部署,协调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指定相应单位科室负责业务系统的日常应用与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做好与市级电子监察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工作。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政府信息公开、便民热线办理等相关电子网络业务系统建设应用工作,并将系统运行过程有关数据资料按标准输送到市综合电子监察系统。

第七条  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协调会议制度。由市公管办负责组织,市政府督察室、市审改办、市网信办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电子监察情况、研究解决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  监察内容

第八条  使用本系统业务软件的单位应当按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向市电子监察系统上传业务数据;在系统更新或者升级时,不得擅自更改数据接口标准和源程序中监察点的设置和业务数据。

第九条  凡具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职能的部门单位必须使用电子业务系统,并将业务关键数据上传和更新到电子监察系统内进行监察。如果涉及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在网络上公开的事项,经市公管办批准后,可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第十条  审批项目由承办部门按照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审批环节责任人在电子行政审批系统中完成受理、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由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后,分发给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分发给各承办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要执行一次性告知,不一次性告知的,系统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默认为受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需提交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可以将操作流程挂起,流程挂起时限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待上述工作完成后操作流程挂起结束,系统恢复计时。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出具主管领导签发的《不予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注明不予许可依据及理由,并由申请人签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的远程视频监控功能,发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直各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区)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上班迟到、早退、擅自脱岗、串岗,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落实规章制度,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上班时间上网聊天、上网购物、进行股票证券资金交易、看视频网络电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的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故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进行受理的;

(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便民热线等业务办理超过承诺时限,被系统自动发出异常业务、违规业务、黄牌、红牌的;

(三)擅自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更改行政审批程序的;

(四)擅自取消行政处罚项目、变更自由裁量权的;

(五)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

(六)未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的、违规收费的;

(七)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需要公告而未进行公告的、未按交易流程完成的;

(八) “三张清单”(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及便民服务事项录入及管护工作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的;

(九)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电子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规避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不按要求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进入到电子监察系统的;

(二)擅自更改业务数据、数据接口标准和源程序中监察点的设置的;

(三)相关单位被电子监察系统发出2次以上(2) 黄牌或发出1次红牌警示信号的;

(四)擅自改变监控区域、人为断电、断网故意逃避监督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  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具体承办或行使行政审批权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审核人采纳承办人的错误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与承办人均为直接责任人。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直接领导责任人,是指分管行政审批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主管领导。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

(六)岗位调整;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不配合或者阻扰相关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由市公管办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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