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则;
二、制定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三、依法负责中、省资金投资项目总规模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或全额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总规模在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采矿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行资格核验;
五、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完备、服务规范的场所;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七、负责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八、负责维护和使用评标专家库;
九、负责按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各项交易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