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方便服务对象办理交易业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县交易中心办理有关业务时,负责相关工作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等全部内容,或者不能、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四、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核验其有关拟提交的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能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办理程序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
五、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做好解释工作。
六、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七、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书面和口头告知形式。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或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对需补办的材料及办理程序等作详细说明。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对方,一份由经办人员留底备查。
八、对工作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根据中心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九、本制度适用于县交易中心服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