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县交易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给交易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对单位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业务受理过程中擅自设立障碍,存在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的;
2.业务受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3.对明显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交易项目仍旧继续受理的;
4.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程序进行业务受理的;
5.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擅自提高或减少收费标准的;
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廉洁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7.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工作推诿、拖拉、敷衍,被督查、暗访发现或经办事者举报查实的;
9.违反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冷硬,刁难、粗暴对待服务对象,因言语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的;
10.言行举止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1.口头告诫。
2.书面告诫。
3.通报批评。
4.告知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